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城市规划建设管控全过程强化落实水弹性城市建设要求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弹性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2015〕7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弹性城市建设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建办城〔2022〕17号)等文件精神,系统化全域推进我市水弹性城市示范建设,在城市规划建设管控全过程强化落实水弹性城市建设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按照《桂林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2021—2030)》及相关规划文件,对我市建成区(包括临桂区、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雁山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在土地出让/划拨、项目立项、方案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项目施工、竣工验收等各环节,全方位无盲区强化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管控要求,确保海绵城市建设内容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对于已处于项目立项、用地审批、规划设计等前期阶段的项目,应按海绵城市建设指标要求,及时补办相关手续、补充有关的资料。对于已开工实施的学校、医院、小区、市政道路、保障性住房等重点项目,有条件按水弹性城市标准建设的,应及时进行设计变更并实施。
对无条件实施水弹性城市建设的项目实行水弹性城市管控指标豁免清单管理,纳入《桂林市水弹性城市建设豁免清单》(见附件)的项目,水弹性城市建设管控指标不作强制性要求。豁免清单以外的项目,均应按要求落实水弹性城市建设管控指标。
在土地出让/划拨阶段,明确项目建设应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在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管控指标要求。
在项目立项阶段,根据不同项目类型和建设条件,提出海绵城市管控要求。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分别对海绵城市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做多元化的分析,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编制水弹性城市设计专篇。发展改革部门在进行批复时,要落实水弹性城市建设相关管控指标要求。
在方案设计审查阶段,设计单位应继续深化水弹性城市设计专篇,落实相关管控指标,合理选择海绵设施,以满足水弹性城市建设规划条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海绵城市设计专篇的审查;自然资源部门在审查项目修规方案(总平图)和建设工程设计的具体方案,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落实水弹性城市设计专篇的内容。
在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做好水弹性城市建设施工图设计,进一步对水弹性城市建设方案进行深化完善。施工图设计审核检查通过后,方可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并进行施工图审查备案。
在项目施工阶段,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水弹性城市建设实施情况的监管,确保工程项目施工按照设计图纸实施。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及时制止,并对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主管部门报告。
在竣工验收阶段,应由建筑设计企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做验收,对水弹性城市建设要求落实情况签署明确具体的意见,并应在竣工报告中写明。
按照“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的原则,在桂林市水弹性城市建设过程中需融入水弹性城市理念,对无条件实施水弹性城市建设的项目实行水弹性城市管控指标豁免清单管理。对纳入豁免清单管理的项目,在其设计、报建、图纸审查、验收等环节对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不做强制性要求。以下工程纳入桂林市海绵城市建设豁免清单:
(三)危险废物回收处理(置)建设项目。指对易燃易爆废物、医疗垃圾、放射性废物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理(置)的项目。
(一)垃圾填埋场、垃圾转运站(场)、公厕等易产生有害下渗物质的环卫设施建设项目;
(二)占地面积小于等于1公顷的雨污水泵站、供水加压泵站、变电站、供(换)热站、燃气调压站等小型市政公用工程设施建设项目;
(九)项目经过地质勘查确认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如易发生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不适宜进行水弹性城市建设的区域;
(十)因建设环境、内容、功能等因素制约而不能完全遵循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标准的项目,在规划条件中可不提出具体指标,但要提出以下要求:需将项目基础条件或初步方案报项目所在地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海绵城市控制指标,并按照指标设计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