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提升城市防洪排涝能力和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进一步明确了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的总则、规划管理、设计管理、建设管理和验收管理。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2015〕75号);
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建议》(浙政办发〔2016〕98号)。
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水弹性城市专项规划,要与城市总体设计相协调,并与城市道路、绿地、水系统、排水防涝等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建设主管部门在项目总平面方案审查中,应重点审查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目标与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水弹性城市专项规划目标的一致性。
建设项目原则不允许调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指标,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年径流总量控制调整方案,经专家论证和公示后予以审批。
项目初步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做好水弹性城市建设专项设计,落实地块海绵城市建设规划指标,合理选择海绵设施类型及设施规模,满足海绵城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目标要求。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依照国家、省、市相关水弹性城市建设规范、标准和海绵城市规划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目标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核检查;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对不符合水弹性城市强制性规定要求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海绵设施应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要求,科学合理统筹施工,相关分项工程项目施工应契合设计文件及相关规范规定。质量监督机构需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联的内容纳入监督范畴,督促各方责任主体严格履职。
建设工程监理应对工程实体施工环节进行全方位检查,不得出具降低海绵设施建设标准的变更通知,重大变更必须经审图机构审核检查通过才能实施。
海绵城市建设有关标准纳入项目综合验收,建筑设计企业在项目完工后,参照有关行业项目验收管理、海绵城市建设有关标准规范等规定及时组织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