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绵城市建设是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实现修复城市水生态、改善城市水环境、提高城市水安全的重要方法,有利于推动城市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各单位要依照国家和省、市关于水弹性城市建设的有关要求,统筹实施城市防洪排涝设施建设、地下空间建设、城市绿地建设、老旧小区改造,结合污水处理“双提升、双转变”等方面工作,将水弹性城市建设作为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方面,全面加以推进。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要全面落实水弹性城市建设要求。
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本文件实施海绵城市建设,列入豁免清单的建设工程建设项目除外。豁免清单的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在建设工程建设项目许可环节对其水弹性城市建设管控指标不作要求,由建筑设计企业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因地制宜建设海绵设施。豁免清单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实际需要制定,按有关法律法规程序发布实施。县(县级市)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可根据各自真实的情况参照实施。
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省、市有关水弹性城市建设要求,适时组织修编本市水弹性城市建设专项规划,进一步细化明确规划区域水弹性城市建设的总体性控制及分区规划控制管控要求,完善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体系。自然资源局负责将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管控要求纳入详细规划和新建项目的规划条件,并明确雨水源头减排建设要求和控制指标(有明确标准数值)。城市水系、排水防涝、绿地系统、道路交互与通行、竖向系统等相关专项规划和分区规划应将水弹性城市理念有关要求纳入,加强水弹性城市规划与各专项规划之间的协调与衔接,优化各类工程的空间布局和建设时序。
1.完善立项审批。在立项审批环节明确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均落实水弹性城市建设要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水弹性城市建设目标、措施,相关建设费用纳入项目估算中。
2.严格规划审批。根据有关要求,严格落实水弹性城市规划建设指标体系、建设理念、目标要求、技术方法和建设标准。建设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应依据水弹性城市专项规划、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或实施方案提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水弹性城市建设控制指标要求;在“两证一书”审批中对水弹性城市设计的具体方案专篇的有无及自评结论是不是满足要求进行形式审查。
3.严格设计的具体方案审查。建设工程建设项目设计阶段(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设计单位应编制水弹性城市设计专篇。在项目方案或初步设计审查环节,明确所有项目的方案或初步设计均落实水弹性城市建设要求及相应指标,并直接在审查文书中予以明确。建设项目因水弹性城市建设有必要进行调整的,应由原审批部门负责指导和审批,调整应保证项目所在地排水分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总体要求不变。
4.严格施工图审查。建设项目在工程设计招投标时,建筑设计企业在设计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海绵城市设计的基本要求。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应当满足水弹性城市相关规划设计提出的年径流总量控制指标及工程措施要求,并满足相应的规范标准,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规划、有关技术规范及标准等要求,对相应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水弹性城市设计专篇)进行审核检查,图审结论应明确项目是不是满足水弹性城市建设有关技术方面的要求及规划条件中水弹性城市相关指标,不符合的不得出具图审合格报告。
5.严格竣工验收。各类新建项目涉及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期建设、同时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各类改造项目也应结合项目改造同步实施。有关部门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要严格把关,建设工程施工完毕后,一定要经过竣工验收合格,才能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工程完工验收报告中,应当写明水弹性城市相关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提交备案机关,达不到水弹性城市建设要求的建设项目,应予以限期整改,满足水弹性城市建设要求后方可验收备案。
4.水弹性城市建设项目移交后应及时确定运行维护单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水弹性城市相关设施应当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监管,并委托管养单位运行维护。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相关设施应当由该设施的所有者或委托方负责运行维护。若无明确监管责任主体,遵循“谁投资,谁管理”的原则进行运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