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岁的江西男子程城没想到,自己会因售卖火柴枪被控非法制造、而走上法庭。
2018年3月1日,广东河源公安在一名罗姓男子住处查获火柴枪,经鉴定为非制式。据罗某交代,涉案火柴枪是一年前从程城的淘宝网店购得。此案后经河源市公安局指定和平县公安局管辖。两个月后,程城因涉嫌非法制造、罪被捕,一同被带走的还有他的四名员工。
2019年1月,广东和平县检察院指控,程城非法制造、4支。起诉书称,程城违反管理规定,开设工厂雇请他人非法制造、,构成非法制造、罪,其余四人为共犯。
7月23日,澎湃新闻()从程城辩护律师王贵祥处获悉,本案一审已经历两次开庭,至今未有判决。
王贵祥表示,没有证据证明程城等人存在售枪故意,且送检的枪形物系被告人在警方指引下组装,所得出的鉴定意见不具有合法性关联性,其鉴别判定的方法亦无可靠性。
河源市和平县公安局一名徐姓警官则回复澎湃新闻称,所有的鉴定都由被告人组装,全过程有同步录下声音和影像,所有鉴别判定程序依法依规。
程城告诉澎湃新闻,他所研制、销售的火柴玩具枪系合法产品,并且早在2013年就取得了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2013年3月26日颁布的证书显示,程城研制的玩具枪取得“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落在其外甥名下。
工商资料显示,此案中,程城生产销售火柴枪的公司2016年8月26日在广东东莞注册,名为“东莞市迪厄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注册投资的金额10万元,营业范围是产销加工五金、塑胶制品、电子科技类产品和模具。
和平县检察院2019年1月3日出具的起诉书显示,经鉴定,可以认定程城非法制造、4支,分别为此前三起案件中查获且被鉴定为以火药为能源发射弹丸的非制式3支和1支以火药为动力的,而这些均从程城处购买。
此外,警方在程城工厂查获了190件散件形物品,并由其员工梁某配合公安现场组装出4支枪形物品,其中1支枪形物品被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
2018年8月3日,和平县公安局将在河源市警方扣押的三支枪形物品与现场扣押的零部件组成枪形物品4支,一同送检,经河源市公安司法鉴别判定中心鉴定,其中五套检材被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
起诉书同时载明,这5支经鉴定认定的,不认定为非法制造的数量,作为公安机关对这些散件能否组装成的一种验证,证明这些散件可以组装成。
起诉书认为,程城违反管理规定,开设工厂雇请他人非法制造、,系主犯,行为触犯《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构成非法制造、罪,其余四人为共犯。
此案中,河源市公安局和沈阳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分别对程城等人所制的火柴枪做过两次鉴定。
河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数据显示,第一次鉴定共测试了八支枪形物,其中仅一支火柴枪的枪口比动能达到163.83焦耳每平方厘米,远超过公安部认定标准1.8焦耳每平方厘米,因此认定为非制式。
本案另一名被告人魏某某的辩护律师周玉忠指出,该鉴定意见只有枪形物比动能超过1.8焦耳/平方厘米的结论,没有枪口初速度、弹丸质量、截面积的数据及演算,其得出该检材系没有检测实验的依据。
程城手下员工、被告人梁某告诉澎湃新闻,首次送检的八支枪形物中,其中四支为警方到工厂查处时由他本人现场组装,另外四支是其在和平县公安局内组装的。
梁某说,他平时在厂里负责加工、组装和邮寄工作。梁某对澎湃新闻表示,在公安局组装的火柴枪有零件被人替换过,而且他是在没看到鉴定材料的情况下被要求签名的。
对此,河源市和平县公安局徐姓民警回应澎湃新闻称,所有的鉴定都由梁某组装,“并不是公安组装的”,全程有同步录下声音和影像,所有鉴别判定程序依法依规。
澎湃新闻注意到,此次鉴定是将程城等人所制的火柴枪及散件与两把此前案件中经过认定的自制火药枪进行比对,鉴别判定的结果认定,程城等人所制符合的结构、功能特点。
周玉忠告诉澎湃新闻,他在看过前述两把已认定为自制火药枪的枪形物鉴定文书后发现,这两把枪的鉴别判定的方法是将三枚火柴头剥离后作为击发药,又拆取鞭炮作为发射药,而正规鉴定应该使用现有弹丸,而非鉴定机构依据需要人为制造的子弹,“任意加大火药量来测试,不符合实际使用情况,本质上属于改装,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此外,两位律师还指出,程城因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于1月9日向法庭递交了申请,要求鉴定人出庭和当庭比对物证,并得到了法庭认可。然而,本案首次开庭时,涉及的三家鉴定机构,仅河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派员出庭,其余两家均以物证没办法拿到为由致函法庭表示不能出庭。王贵祥表示,没有经过当庭质证的鉴定没有意义。
负责淘宝店运营的被告人魏某某对澎湃新闻说,他从没想过这是违法的,认为所售火柴枪只是玩具。其2018年5月8日的讯问笔录也显示,入职前,他曾向程城确认卖火柴枪不违法,才答应从事网络销售。程城还告诉他,“只要别人不改装做坏事就没有关系,卖火柴枪就是不违法的。”
魏某某还在之后的笔录提到,如遇淘宝客户问能不能改装、能否将枪管口径改大的问题,他都会回答“不能改装”,淘宝店铺首页也有提示“只是火柴枪、不能改装”的字样。另一被告人廖某萍亦供述,程城对她说生产的是工艺品和玩具,她才到厂里上班的。
王贵祥告诉澎湃新闻,《刑法》以及《管理法》所指的是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而程城所售火柴枪是以火柴杆为发射物,以弹簧为动力,以火柴头硫磺为燃点,是只能听响、无任何杀伤力的儿童玩具。
澎湃新闻注意到,和平县检察院的起诉书中,也对这一点予以认可:程城非法制造、销售的,购买人多以收藏、娱乐为目的和作为工艺品进行摆放,未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比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8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涉及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在决定是不是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应最大限度地考虑涉案的材质、发射物、价格、致伤力大小等。同时,应综合评估其社会危害性。
周玉忠表示,虽然涉案火柴枪被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表面上不适用枪案新规,但涉案火柴枪属于玩具枪,其发射所用的火柴也是日常生活用具。“两高枪案批复出台的目的是对低比动能的枪形物不得僵化按刑法打击,本案火柴枪虽然被鉴定为非制式,但其枪口比动能较部分更低,更应参照两高批复酌情处理。”周玉忠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