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了《大庆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今后,大庆系统化全域推进水弹性城市建设有了法治保障。
水弹性城市建设,单位和个人怎么做?损坏水弹性城市设施,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谁负责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行维护?海绵城市理念如何落实到建设项目中?
“《条例》为海绵城市建设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范。从规划设计到施工建设,再到后期的运行维护,所有的环节都有了具体的标准和要求。”市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工委主任吴槐忠说,“海绵立法”将引领我市海绵城市建设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政府和有关部门将以法规为准则,加大海绵城市建设力度,不断的提高城市的生态品质和宜居水平;企业可积极投身水弹性城市建设之中,开发创新有关技术和产品;公众则能够最终靠参与监督、绿色生活等方式,为水弹性城市建设贡献力量。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大庆是省内唯一对水弹性城市建设管理开展立法的市。那么,这个为快速推进水弹性城市建设、规范水弹性城市建设管理的法规有何重点呢?
《条例》涵盖领域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弹性城市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监督管理等活动。按照《条例》规定,市、县(区)住建部门是水弹性城市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管、水行政、气象、交通运输、公安机关、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科学技术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按照要求做好水弹性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按照《条例》,城市发展应当全面融入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建立完整体制机制,统筹推进水弹性城市建设管理;市政府应当加强地企协作,协调解决水弹性城市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吴槐忠说。
如何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提供支持和保障?主要有六个方面:依法编制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加大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资产金额的投入;鼓励、支持水弹性城市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发挥科学技术在水弹性城市建设管理中的支撑作用;加强水弹性城市建设管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专家库;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公益宣传、科普教育和舆论监督,引导公众热情参加水弹性城市建设管理。
据悉,按照《条例》,我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建设海绵城市设施——
建筑与小区建设应当因地制宜采取微地形、透水铺装、雨水调蓄与收集利用等措施,提高对雨水的积存和滞蓄能力;
道路与广场建设应当灵活采取雨水排放方式,增强绿化带对雨水的消纳功能;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停车场、广场等因地制宜使用透水铺装;推行道路与广场雨水的收集、净化和利用;
公园和绿地建设应当因地制宜采取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人工湿地、植被缓冲带、雨水塘、生态堤岸等措施,增强城市海绵体功能,消纳自身雨水,并为滞蓄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
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应当改造和消除城市易涝点;实施雨污分流,控制初期雨水污染;科学布局建设雨水调蓄设施;
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整治应当加强对水体自然形态的保护和恢复,恢复和保持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因地制宜采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恢复水体的自我净化、自我修复功能,构建城市良性水循环系统,改善水环境质量;
吴槐忠说,按照《条例》,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移交运行维护责任主体;未完成移交的,由建筑设计企业对水弹性城市设施进行运行维护。
其中,道路、广场、停车场、公园、绿地、城市排水等市政设施中的水弹性城市设施,由相关行政主任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公共建筑、商业楼宇、居住小区、工矿厂区等的水弹性城市设施,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运行维护;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建设的水弹性城市设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运行维护。运行维护责任主体不明确的,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对水弹性城市设施进行运行维护。
运行维护责任主体应该依据设计的基本要求、竣工资料、运作状况等制定维护计划、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维护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开展日常巡查和维护,做好巡查和维护记录,保障水弹性城市设施正常运行;制定应急处理预案,落实应急处置措施;暴雨等特殊天气来临前后对海绵城市设施、设置的警示标识和监测预警装置进行专门巡查,及时进行针对性维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因运行维护不当造成海绵城市设施损坏或没办法正常运行的,运行维护责任主体应当及时进行修复。
根据《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损毁水弹性城市设施。因城市管理、工程建设等原因,确需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水弹性城市设施的,应当征得所有权人或者运行维护责任主体同意,施工结束后及时对水弹性城市设施予以恢复;不能恢复的,应当改建效果不低于原有同类功能的水弹性城市设施,并承担包括恢复、改建、采取临时措施在内的全部费用;需要相关行政主任部门批准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水弹性城市建设管理中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擅自移动、拆除、损毁水弹性城市设施的警示标识、监测预警装置等损坏水弹性城市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行为将承担对应法律责任,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恢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水弹性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