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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电也能引发火灾?抚州公开征集意见事关你我身边的安全隐患

来源:原装配件    发布时间:2026-08-12 22:5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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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关于公开征集《抚州市静电火灾风险预防与隐患排查若干规定(草案)》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了逐渐增强市政府立法工作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升公众参与度,根据《抚州市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抚州市静电火灾风险预防与隐患排查若干规定(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社会公众可对其提出具体意见或者建议。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在2026年9月1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方式寄至:抚州市行政中心6号楼市司法局立法科(邮政编码:344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静电火灾风险”字样;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预防和减少因静电引发的火灾、爆炸事故,规范静电火灾风险预防与隐患排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合使用的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静电火灾风险预防与隐患排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政府及管理机构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静电火灾风险预防与隐患排查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区等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静电火灾风险预防与隐患排查工作做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部门职责】 静电火灾风险预防与隐患排查工作实行“三管三必须”原则,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静电火灾风险预防与隐患排查主体责任。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静电火灾风险预防与隐患排查的综合监督管理,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静电火灾风险预防与隐患排查工作。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行使本行政区域内与静电火灾风险预防与隐患排查相关的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组织并且开展消防监督执法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工业与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静电火灾风险预防与隐患排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新兴行业、领域静电火灾风险预防与隐患排查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静电危险场所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静电火灾风险预防与隐患排查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静电火灾风险预防与隐患排查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静电火灾风险预防与隐患排查工作负责。

  分租、转租形成多产权方、多使用方、多功能于一体的混合生产经营场所,产权方、出租方或者统一管理单位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应当明确各方的静电火灾风险预防与隐患排查责任。

  第六条【静电危险场所的标识】 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在静电危险场所设立明显的危险标识,标明静电危险场所等级、入口和边界。静电危险场所应当具有接地点、应当使用的防静电物品、必备的衣物、静电危险区以及活动方面的限制等标志。

  静电敏感物、盛装静电敏感物的防静电包装或者器材设备应当张贴清晰明确的风险等级标识。

  第七条【培训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需要进入静电危险场所的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及其他人员,开展防静电安全知识与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培训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保存备查。

  第八条【一般防控要求】 静电危险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静电火灾风险预防与隐患排查制度,采取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防静电措施,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并遵守以下一般防控要求:

  (一)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电气设备,配备静电防护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测、维护;

  (二)对易产生静电的工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包括添加静电消除剂、工艺管道等电位连接、控制物料流速、避免高落差输送、减少摩擦和分离过程的振动幅度等;

  (三)采取静电导体接地、控制环境湿度、使用防静电地面、安装静电消除器等措施,加快静电导除;

  (四)采取穿戴符合标准的防静电服饰用品、进入危险区域前触摸静电消除器等措施,加强人员静电防护;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场所防控要求】 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的特性,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落实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等环节的防控要求,以及通风、换气等静电风险防范措施。

  使用易燃涂料、胶水、有机溶剂的作业场所,施工前应当明确防静电安全措施,远离热源与火源,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防止可燃气体或蒸气积聚,防止移动物品时产生摩擦和撞击,严禁交叉开展动火等作业。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防静电设施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测,确保设施运行良好。

  第十条【烟花爆竹场所防控要求】 烟花爆竹储存经营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落实烟花爆竹储存场所静电安全风险防范措施。

  进入烟花爆竹储存场所的作业人员应当穿戴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导静电鞋和导静电工作服或者纯棉工作服,触摸静电接地释放球,消除人体携带的静电。

  烟花爆竹搬运、装卸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作业规程,轻拿轻放,避免磕碰。禁止使用产生火花的工具搬运、装卸烟花爆竹。

  烟花储存经营单位防雷防静电设施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测,并确保防静电设施运行良好。

  第十一条【粉尘涉爆作业场所防控要求】 从事金属打磨、粮食加工、木材加工等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遵守下列要求:

  (一)可燃性粉尘除尘时,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带锁气卸灰装置的除尘装置,可燃性金属粉除尘时,还应当采用负压除尘装置;

  (二)存在可燃性粉尘沉积、悬浮危险的区域,应当采用泄爆、抑爆等措施防止因静电释放引发燃爆事故。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场所防控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含限额以下工程)的防静电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建筑保温材料应当符合防静电安全要求,施工现场应当落实施工工艺、工具以及服装等方面的防静电措施。

  从事冷库工程项目施工应当在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基础上,规范作业流程衔接,加强防静电安全管理,履行静电安全防控义务。确需使用聚氨酯硬质泡沫填缝剂等产生易燃气体的材料的,应当控制施工间隔时间和易燃气体浓度;防静电设施的接地电阻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并定期检测。

  聚乙烯薄膜等易产生静电富集的材料铺展过程中,要尽可能降低速度,防止铺展过程静电放电。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还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加强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增加空气中水分含量等措施消除静电危害。

  第十三条【静电火灾隐患排查制度】 静电火灾风险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静电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静电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对生产、储存、经营和施工等重点环节的安全检查,及时有效地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对高温干燥环境、物料切换以及其他易引发静电火灾事故的情形,应当加强专项安全检查。

  应急管理、消防救援、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对有关行业、领域进行防静电火灾隐患排查过程中,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

  第十四条【隐患整改】 生产经营单位自查发现静电火灾隐患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三)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的具体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智能监测】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数智赋能静电火灾风险预防与隐患排查,建设和应用静电监测报警、人工智能火情识别等系统,实现早期预警。支持专业方面技术机构为公司可以提供静电防控技术评估、防静电设施检测等第三方服务。

  第十六条【名词解释】 本规定所称静电危险场所,是指存在可由静电引燃或者引爆的爆炸性混合物,或者对此类爆炸性混合物进行直接加工、处理等操作的场所。

  第十七条【法律责任转致适用规定】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员受伤或死亡、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现将《抚州市静电火灾风险预防与隐患排查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规定(草案)》是贯彻落实“十五五”规划和党中央、省委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第十五个五年(2026-2030年)规划纲要‌》,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了专门部署。《纲要》提出:“坚持以战略为先导、政策为抓手、法治为保障、风险防控为落脚点,巩固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制定实施国家安全战略,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战略体系、政策体系、风险防控体系”,并对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完善应急管理体系作出了一系列战略部署。《纲要》精确指出,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三管三必须”要求,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完善安全生产风险排查整治和责任倒查机制,督促企业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生产风险防范和事故灾害应急处置水平。江西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连续部署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等专项行动,要求加强源头风险管控和生产的全部过程风险管控,要抓好消防安全等重点领域安全防控,健全基层风险排查治理体系。对静电火灾隐患排查治理进行制度化、法治化规范,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的重要体现,也是推动安全治理模式由事后处置向源头防控转变的重要举措。

  (二)制定《规定(草案)》是深刻汲取事故教训、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现实需要。近年来,从全国范围看,由静电积聚引发的火灾爆炸事故在喷涂作业、包装环节、冷库施工、发泡材料使用以及粉尘涉爆等领域呈现多发态势。这类事故往往具有诱因隐蔽、瞬时引燃、扩散迅速、后果严重等特点,若发生,极易造成群死群伤和重大财产损失。新余“124”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等事故暴露出部分企业静电风险辨识不足、防静电设施缺失、作业现场管理混乱、隐患排查流于形式等明显问题。制定《规定(草案)》,有利于针对事故暴露出的共性问题进行规制,提升全市静电火灾风险防控能力。

  (三)制定《规定(草案)》是填补制度空白、提升地方安全治理法治化水平的重要举措。《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以及《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西省消防条例》等上位法,虽然对生产安全、消防安全及危险化学品管理等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对于“静电”这一具有明确物理机理且高度专业化的致灾因素,缺乏系统、专门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安排。尤其是针对小微生产经营主体、“厂中厂”、出租厂房静电安全管理责任的规定不够具体。制定《规定(草案)》,有利于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和执行性,提升全市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水平。

  根据市人大立法计划工作安排,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立法任务后,召开会议认线月,市应急局成立了立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分管领导和牵头科室,并组建了以东华理工大学为立法服务起草单位的起草专班,制订了《规定(草案)》工作方案和立法调研工作方案。2026年3月至5月,先后组织立法起草专班前往江苏常州、浙江宁波、新余等市及市内各相关企业、单位实地调研静电火灾隐患排查管理经验,并多次召开了立法专班内部论证会,还书面征求了市消防救援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交通局、市住建局、市工信局等有关部门的意见。2026年6月,组织召开了由应急管理、安全工程、防雷防静电、电气工程、消防安全和法律等领域专家组成的省级专家论证会并征求了国家应急管理部门专家的书面意见,按要求做了为期一个月的网上公开征求意见。《规定(草案)》起草过程中,既参考了外地的经验和做法,也结合我市的真实的情况进行了转化,形成了最终的送审稿。

  静电火灾风险涉及多个行业、多个监管部门,实践中存在部门职责交叉、基层监管力量分散、新兴行业监督管理主体不够明确等问题。为进一步健全责任体系,《规定(草案)》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三管三必须”原则,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基层组织和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进行了细化。一是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加强统筹协调,研究解决静电火灾风险防控中的重大问题;二是进一步明确应急管理部门综合监督管理职责以及消防救援、工业与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的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并针对新产业、新业态、新领域监管职责不明确的问题,建立按照业务相近原则确定监管部门的制度,防止监管空白;三是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等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职责,推动监管力量向基层延伸;四是进一步压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明确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以及混合生产经营场所产权方、出租方、统一管理单位等不同主体的安全管理责任,解决实践中多主体场所责任不清、管理脱节的问题。

  静电火灾具有隐蔽性强、诱发因素多、事故后果严重等特点,只有对静电火灾风险隐患强化源头治理,才能有实际效果的减少事故发生。《规定(草案)》围绕风险辨识、人员培训和基础防控等关键环节进行了制度设计。一是建立静电危险场所和静电敏感物识别、标识制度,引导生产经营单位主动识别风险源,通过规范设置危险标识、风险等级标识,提高从业人员风险辨识能力,防止因风险识别不足导致事故发生;二是建立防静电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提高岗位风险防范能力;三是从设施设备、工艺控制、静电导除、人员防护等方面提出一般性防控要求,引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防静电管理制度,推动静电防控由事故处置向风险预防转变。

  静电火灾风险在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粉尘涉爆以及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等重点场所领域表现形式不同、防控要求各异,仅做原则性规定难以满足实践需要。对此,《规定(草案)》结合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对重点场所领域进行了分类规范。第九条针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以及使用等作业活动,突出工艺控制、通风防爆、防止静电积聚以及避免交叉作业等重点要求,降低易燃易爆环境下静电点火风险;第十条针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围绕人体静电控制、环境湿度调节等重要的条件提出具体实际的要求,减少静电积累;第十一条针对粉尘涉爆场所,突出粉尘清理方式、粉尘聚集控制等重点内容,防止静电放电诱发粉尘爆炸事故;第十二条针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场所特别是冷库工程项目施工场所在实践中暴露出的聚氨酯硬质泡沫填缝剂施工、聚乙烯薄膜铺设等静电风险明显问题,结合新余124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等事故教训,对防静电设施建设、施工工艺、特别的材料施工等方面提出针对性要求,填补了地方制度规范空白,逐步提升施工领域静电火灾风险防控水平。

  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是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制度安排。针对静电火灾风险排查专业性较强、隐患治理标准不统一等问题,《规定(草案)》作出了相应制度设计。第十三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静电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强重点环节和特殊作业条件下的专项检查,提高隐患发现能力,实现风险关口前移;第十四条明确隐患整改程序,对隐患登记、整改措施、整改责任、整改验收等环节作出规范,推动隐患治理形成闭环管理,提高整改质量和效率;第十五条鼓励生产经营单位运用静电监测报警系统、人工智能火情识别等现代技术,提高风险早期识别和预警能力,同时支持专业方面技术机构为中小微企业和限额以下工程提供技术服务,解决部分企业专业方面技术力量不足的问题,逐步提升全社会静电火灾风险防控水平。

  (一)本《规定(草案)》的特点。整体看来,本规定具有几个维度的明显特点:一是以静电风险为切入点,填补了现有制度在特定致灾因素领域的规范空白;二是突出基层治理和现实问题导向,将制度重点放在烟花爆竹场所、粉尘涉爆场所、冷库工程项目施工场所等薄弱环节;三是强化责任延伸,将出租方和园区管理主体纳入监督管理体系;四是推动技术标准法定化,将专业方面技术要求转化为明确法律义务;五是注重科技赋能,体现现代安全治理的发展方向。

  (二)关于立法名称问题。市人大常委会2026年度立法计划中本条例名称为《抚州市静电火灾隐患排查若干规定》,经过反复论证,我们大家都认为将条例名称修改为《抚州市静电火灾风险预防与隐患排查若干规定》更为适宜。理由主要是:从立法目的角度看,本《规定(草案)》重在对静电火灾的防控,隐患排查只是静电火灾防控的其中一个环节;从立法技术方面出发,如仅就隐患排查制定一项地方性立法,切口过于狭小,技术上不具备可行性。因此,本《规定(草案)》的主要内容既包含了静电火灾风险的防控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一般防控要求及重点场所的防控要求,也包括静电火灾隐患的排查与隐患整改相关规定,内容更贴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实际,也更符合立法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关于法律责任条款的设定。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法》以及《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备的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制度,能够覆盖本规定所规范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因此本规定未另行设置法律责任条款,而是直接适用上位法规定,既符合地方立法权限要求,也避免因重复规定、处罚标准不一致而影响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增强《规定(草案)》的可执行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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