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日10时50分左右,位于江苏沭阳县耿圩镇闸西村的宿迁艾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较大火灾事故,
2020年4月2日10时50分左右,艾森家居公司北侧厂房三楼制作海绵包岗位,工人胡月珍制作好一个海绵包(60cm×60cm×15cm)后,在转身放置海绵包时,发现此海绵包从里面着火,并很快引燃海绵包。胡月珍就用手拍打试图灭火,同时喊“着火了”。邵翠奇和刘成俊听到后立即跑过去灭火,这时火势已经扩大,邵翠奇用扫帚拍,刘成俊提着灭火器准备灭火时未拔保险销,发现灭火器压把按不动就改用扫帚拍,火势未被控制迅速蔓延扩大,现场人员邵翠奇、刘成俊、胡月珍随后各自逃散。在三楼西侧干活的杂工高运平未能成功逃生,最终被烧死。
火灾刚发生时,在三楼东部塞棉岗位的曹连梅、贾小耀、严加兰发现海绵包岗位起火,3人立即从东侧楼梯逃生,其中曹连梅先跑到四楼楼梯口,大喊“失火了,快跑”。四楼的曹杨远和毕玉兰听到后跑到东楼梯口察看,发现三楼中部位置起火,他们迅速返回四楼喊另外5人跑。因浓烟已从三楼东侧楼梯窜上四楼,7人便一起向西侧楼梯跑,但此时浓烟已从西侧楼梯及北侧窗户窜上来,并很快充满四楼,7人遂各自逃散,曹杨远从东侧楼梯跑到楼顶被救下,宋丽杰、张正华从四楼跳下摔伤,毕玉兰、胡红梅、唐莹、汪方霞最终被烧死。
工人在制作海绵包过程中,因摩擦、喷胶等导致海绵包上的静电不断累积,放置海绵包过程中弹簧扰动时与海绵产生间隙形成刷形放电,引燃海绵包内聚集的胶粘剂挥发的可燃气体,继而引燃海绵包及周围可燃物造成火灾。
(1)企业主要负责人漠视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漠视员工生命安全。艾森家居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凤知,在公司员工多次报告海绵包着火情况后,明知海绵包制作的步骤中曾多次出现着火情况,却没有认真吸取这次的教训,未采取比较有效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消除火灾事故隐患。
(2)企业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日常管理混乱,管理人员任命及有关人员消防安全职责未通过文件进行明确,企业消防安全职责不清、责任不明;职工消防安全培训不到位,未按规定组织进行有明确的目的性的消防演练,导致工人应急处置不当,未能正确使用灭火器在第一时间扑灭初起火灾,未能采取正确的疏散逃生措施;企业楼梯间未设置为封闭楼梯间、且楼梯入口处堆放大量易燃可燃物品,未设置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系统,影响人员及时疏散逃生。
(3)事故厂房实际用途与设计用途不一致,企业未按厂房实际用途设置消防设施。事故厂房原按照耐火等级为二级、火灾危险性类别为戊类的单栋四层厂房做设计,用途为自行车组装,设计消防设施为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和灭火器配置。而后期使用时厂房用于家具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丙类,变更用途后未按照《建筑规划设计防火规范》要求设置相应消防设施。
事故厂房在建设时未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手续,到事故发生时仍未完善相关手续,属于违反法律建设厂房。
3、耿圩镇党委、政府缺乏安全生产底线思维、红线意识,组织落实属地消防安全责任不力
经调查认定:宿迁艾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4·2”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艾森家居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张凤知,艾森家居公司生产副厂长张小邦,艾森家居公司总经理张雷,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12名公职人员在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由宿迁市纪委监委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对艾森家居公司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事故厂房在建设时未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手续,到事故发生时仍未完善相关手续,建议由沭阳县政府责令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规定对违法建设厂房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