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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西福泽汽车回收有限公司报废汽车回收拆解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西福泽汽车回收有限公司报废汽车回收拆解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广西福泽汽车回收有限公司报废汽车回收拆解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项目代码:2505-450802-04-05-809805),选址位于贵港市西江工业园区园博大道与西八路交汇处西南角,厂区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09°32′57.897″,北纬23°04′4.340″,项目租用广西贵港大象电动车有限公司现有空置厂房和办公区改造建设,总占地面积约20000m2。主要建设内容有:拆解车间、危险废物暂存间、办公楼等,拆解车间设置拆解区、预处理区、废钢暂存区、玻璃暂存区、塑料暂存区、扒胎区、安全气囊引爆区、打包区、小汽车待拆解暂存区、大汽车待拆解储存区等。生产规模:年拆解报废机动车30000辆,其中年拆解小型燃油报废机动车27000辆,新能源报废机动车2000辆,拆解大型报废机动车和报废农业机械1000辆。
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环保投资约为105万元,约占项目总投资的5.25%。
二、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于2025年5月27日取得贵港市港北区发展和改革局备案证明,在办理相关手续及落实环评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基础上,项目建设符合贵港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大大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做项目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1.拆解预处理工序中,废油液回收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废气由集气罩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确保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相关限值要求,废气收集系统的设置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应规定要求,并按照报告表设计定期定量更换活性炭。2.精细拆解工序中,切割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确保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相关限值要求;拆解过程(包括人工拆解、机械解体、剪切过程)产生的粉尘(颗粒物)无组织排放。3.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须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
-2019)中相关排放限值要求;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浓度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界臭气浓度须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相关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1.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建设项目厂区排水管网。2.生活垃圾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和西江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排入贵港市西江污水处理厂2000m³/d污水处理应急设施,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入鲤鱼江。3.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4.项目须在贵港市西江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应急设施完工、可接纳项目外排的生活垃圾污水后方可投产运营。5.项目厂区必须严格按照分区防控要求做好防渗、防腐、防漏措施,废污水处理设施、危废暂存间一定要采取防渗、防泄漏措施,防止造成地下水污染;禁止将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体。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机械噪声设备做合理布置,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项目营运期间设备噪声在厂界的贡献值均可达到《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有关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态废料分类处置措施。属于一般固态废料的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塑料、废橡胶、废玻璃、废总成及可用零部件等分类贮存于成品仓库回收利用,废皮革、废布料、废海绵、废布袋等出售给相关资源回收单位处理,引爆后的废安全气囊作为一般尼龙材料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属于危险废物的废铅酸电池、各类废油液贮存于1#危废暂存间,废制冷剂、废电容器、废尾气净化催化剂、废机油滤清器、废电路板、含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部件、废活性炭、含油油污手套、抹布等贮存于2#危废暂存间,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令第23号)要求,单独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做处置。
(五)为强化非现场监管,项目须在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分别安装专用电表电线(用电用能监控系统),如实记录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启停、运行情况。
(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应委托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厂区平面布置、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进行设计,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加强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做好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及管理。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有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有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九)依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相关规范制定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落实相关监测要求。
四、建筑设计企业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理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无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污。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贵港市港北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行政主任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我局委托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贵港市港北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做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的基本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出现重大变动的,需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