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上午,在“315”世界顾客权益日降临之际,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揭露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郭某某出售有毒、有害食物一案,并当庭宣判,以出售有毒、有害食物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九万六千元;对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扣押在案的有毒、有害食物,依法没收并予以毁掉。被告人家族、新闻媒体记者、大众代表旁听了案子审判。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初,被告人郭某某经过租借房子、雇佣业务员,以电话推销、快递邮递的方法向晚年男性出售男性保健食物。同年6月,郭某某为牟取私益,在明知无任何合格证明的“肾黄金”保健食物掺有对身体有害的药物成分,食用或许会引起高血压等疾病反响的情况下,仍经过别人及网络途径购进“肾黄金”,并将其作为赠品,与海绵体修正素、海绵体修正膏保健食物进行调配、绑缚出售。到同年8月底案发,郭某某共进购“肾黄金”750盒,已出售645盒,出售金额47899元。其他没有售出的“肾黄金”105盒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经西安市食物药品查验所查验,从扣押的“肾黄金”中检出保健食物中制止不合法增加的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西地那非。法院审理期间,郭某某自动退缴了悉数违法来得到的。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人郭某某出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物质料的食物,出售金额4.7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出售有毒、有害食物罪,依法应予惩办。被告人郭某某具有率直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能够从轻处分;自动退缴悉数违法所得,能够酌情从轻处分。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定。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人民法院将充沛的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峻惩办各类损害食物安全的违法行为,震撼不法违法分子,保证人民大众“舌尖上的安全”,实在保护大众生命健康权益和正常的商场经济次序。
一起,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惩治包含损害顾客合法权益在内的损坏社会主义商场经济次序违法作为贯彻落实“两举动、两办法”工作部署的重要内容。在日常司法办案中,重视保护企业科学技术创新,对立不正当竞赛,保护顾客合法权益,加大普法宣传教育力度,助力构建相等、揭露、竞赛、诚信、遵法的商场买卖次序。为营建法治化营商环境,护航企业高水平质量的开展供给坚实的司法保证。 (西安中院)